原标题: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明确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
法治日报记者 蒲晓磊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审稿6月26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适老化改造,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本法应该有所体现。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泛、情况较为复杂,为确保改造取得实效,政府制定的改造计划应当具有针对性。对此,草案三审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从国家支持、政府推动、居民配合三个方面,对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作出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广泛关注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加装范围,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并充分考虑居民的不同利益诉求。对此,草案三审稿作出修改:将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住宅范围明确为“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增加“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加强沟通协商”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单位提出,应当鼓励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材,满足有视力障碍学生的学习需求。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教材编写、出版单位根据不同教育阶段实际,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满足盲人和其他有视力障碍的学生的学习需求。”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药品等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商品外部包装配置盲文、大字、语音说明书。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商品尤其是药品的说明书字体小、阅读不方便的问题较为突出,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对此,草案三审稿修改为:“国家鼓励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