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营运、资产和负债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清算、财务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活动,有效防控经济活动风险,保障学生、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全面规范要求。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禁止中小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资金营运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收入归口、预收费监管、合同签订和退费作出规定。财务清算方面,要求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
《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内部审计和审计公示制度,关联交易要实行信息披露,明确了地方各级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部门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15部门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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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7日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立法法修正草案进行统一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