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内连发3起伪造警情通报事件专家建议
平台对自媒体发布官方通报应及时预警核实
7月26日,一则关于“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被带走”的消息在网络传播。次日,一份蓝底白字的伪造“警情通报”迅速蔓延,称释永信“携带情人、子女等34人潜逃美国被有关部门拦截”,描述其有31位情人、174个非婚生子女。面对网友求证,开封警方迅速回应:“通报是假的,请不要再传播,目前正在开展工作。”
这并非个例。《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近10日内,至少已发生三起伪造、传播虚假警情通报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恐慌。
7月20日,云南昆明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次日,一份伪造的警情通报在网络疯传,声称事件为“驾车撞人的重大恶性案件”,造成“131人死亡,337人受伤”,瞬间引发公众强烈不安。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随后发布真实通报澄清:事故实际造成2人死亡,4人轻伤,5人轻微伤。传播该虚假通报的白某某、陈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7月22日,针对浙江杭州余杭区部分区域自来水出现异味,官方已查明异味源自特定气候下藻类厌氧降解产生的硫醚类物质,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水质安全。然而,就在官方信息发布后,一份虚假的“警情通报”却在网上流传,谎称“主城区13处水路接驳下水粪水排污管网”。经查,网民邵某豪为博取关注,故意编造并传播此谣言,目前已被属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这些伪造的警情通报从何而来?记者调查发现,其制作门槛极低。利用常见的PS等修图软件即可仿制警情通报的样式,AI工具甚至能根据指令直接生成通报内容,部分应用软件还提供现成的官方通报模板。
受访专家指出,伪造、传播虚假警情通报严重触犯法律红线。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说,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即使未达到犯罪程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编造、传播此类虚假警情也将面临行政处罚。此外,网络安全法规定此类虚假信息属于违法信息,发布账号应受到相应处理。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宏臣律师进一步指出,伪造警情通报危害巨大。它不仅严重扰乱网络信息秩序,更因其披着官方通报的外衣而具有极强的迷惑性,极易使公众难辨真伪,严重损害官方权威信息的公信力,威胁社会安全稳定。
“警情通报是公安机关对社会关注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发布的公开信息,具有非常高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伪造和篡改,不容戏谑。私自在警情上修改内容或者擅自添加警徽后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还可能触犯警察法相关规定。”孙宏臣说。
为何伪造警情通报事件时有发生?
孙宏臣指出,一方面,网络谣言传播具有隐蔽性,追责存在一定难度,让造谣者心存侥幸,伪造警情通报更容易博取大众眼球;另一方面,权威信息的迟滞或缺位是一大诱因。面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公开真实信息,抢占信息发布先机,不给谣言留下发酵空间,这是遏制此类乱象的重要一环。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对此表示赞同。她援引突发事件应对法指出,对于关涉重大公共利益的情形,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和相关组织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务必第一时间发布最权威的信息,或及时澄清虚假信息,消除公众误解和恐慌。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采访了解到,造谣手段正在“升级换代”。从最初简单的文字编造,已发展到利用AI技术伪造警情通报内容、生成虚假“证据”,甚至配上AI生成的视频,使得谣言更具“可信度”,治理面临新挑战。
针对这一严峻形势,专家们呼吁多措并举,协同治理:
源头打击须从严。必须对恶意编造、传播虚假警情通报的行为依法坚决打击、严厉惩处,特别是利用新技术手段造谣者。朱巍指出,传播虚假警情的核心主体常包括追求流量的网络营销号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大V,相关部门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平台责任要压实。孙宏臣认为,网络平台必须切实承担起甄别和管理谣言的主体责任。对自媒体账号发布、转发官方通报,平台应进行预警、标注、介入核实,发现发布的不实信息,应迅速采取限流、下架、封号、限制或取消营利权限等有效措施,防止谣言扩散。若平台不主动、不及时处置,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直至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处罚措施。
谨防技术成为“帮凶”。针对利用修图软件、AI等技术手段生成通报内容,尤其是部分应用软件提供现成官方通报模板的现象,受访专家认为,应当及时对相关软件进行清理整治,规范行业发展。如果开发者基于不良目的甚至犯罪目的进行软件开发并传授他人使用,则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追究其责任。
权威发声贵在及时,同时全民网络素养待提升。李丹林建议,全社会应加强网络素养教育,提高公众对信息的辨别能力,使广大网民认识到发布违法信息将承担法律后果。孙宏臣也呼吁,加大对自媒体从业者遵纪守法、不造谣不传谣的法治教育。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警徽庄严,蓝底白字的警情通报承载着公众的信任和法律的威严,不能让伪造的“通报”肆意消费这份公信力。只有通过法律的铁拳、压实平台的责任、权威的声音与全民的理性,方能共同筑牢网络空间的“真实之基”,维护清朗有序的信息环境。(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王宇翔 记者 张守坤)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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