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明确导游被吊证处罚后不得再申证,严查恶意尾随、“包厢式”推销商品_湾区律师网

云南明确导游被吊证处罚后不得再申证,严查恶意尾随、“包厢式”推销商品

2025-07-12 22:40:43  浏览:527  来源:网络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剑指“不合理低价游”,“一对一”恶意尾随、“包厢式...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诚信建设10条措施》,剑指“不合理低价游”,“一对一”恶意尾随、“包厢式”推销商品、欺客宰客、强制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旅行社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同类企业主,管理人员3年内禁入行业;导游有吊销导游证处罚,不得再次申证。该措施将于今年8月12日起施行。

  此次出台的措施突出信用监管导向,对诚信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旅游市场主体,实施 “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原则,非必要不进行现场检查;列入 “红榜” 的主体还将在宣传促销、人才培养等方面获得激励。

  针对失信行为,措施分级施策:对轻微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投诉多、严重失信者纳入重点监管。尤其针对“不合理低价游”、欺客宰客、强制购物等顽疾,明确严厉惩处办法——涉事旅行社若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同类企业主,管理人员3年内禁入行业;对承接“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强制诱导购物、威胁辱骂、滞客甩团、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变更行程或增加自费项目、额外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导游,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受到吊销导游证行政处罚的,不得再次申领导游证,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此外,针对以团队游客为主要经营对象,采取“一对一”恶意尾随、“包厢式”推销商品、限制游客自由活动、诱导洗脑、强迫威胁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购物店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对旅行社、导游、购物场所、司机和地陪人员串通勾连,通过商业贿赂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旅游诚信形象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17年,云南省曾出台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整治措施,涉及旅游购物管理、旅行社管理、导游管理、景区景点管理、监管机制、旅游协会改革、政府履职等七个方面,共计22条。其中,规定取消旅游定点购物,严厉打击发布、销售、经营“不合理低价游”产品;以及问责地方主要负责人等。

[ 责编:孙满桃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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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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