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网购工具在家制毒_湾区律师网

吸毒人员网购工具在家制毒

2025-07-12 22:39:20  浏览:580  来源:网络
  本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张艳 吸毒人员为了吸毒,竟在家自制毒品的主要成分。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造...

  本报讯 记者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张艳 吸毒人员为了吸毒,竟在家自制毒品的主要成分。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制造毒品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了解到制作“THC”毒品(即四氢大麻酚,是大麻中最主要的精神活性成分)的过程,于是从网络上购买制毒工具油浴锅、三角烧瓶及制毒原料等,制作含有“THC”成分的液体涂抹在香烟上供自己吸食。

  不久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核查,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李某制造的疑似“THC”毒品131.8克及制毒工具一批。经鉴定,李某制作的“THC”毒品内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李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购买设备、原材料、制作毒品吸食的全过程,并称已吸食一段时间。随后,公诉机关以制造毒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南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毒品。本案中,李某在家中自制的四氢大麻酚(THC)是大麻中的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属于我国管制的麻醉药品,当四氢大麻酚超出医疗或者科研等目的被非法滥用时,即可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四氢大麻酚属于国家管制药品的情况下,仍然从网上购买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非法制造国家管制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并吸食滥用,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等,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 责编:孙满桃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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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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