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遇交通事故 因未造成人身损害误工费诉求未获支持_湾区律师网

上班路上遇交通事故 因未造成人身损害误工费诉求未获支持

2025-07-12 22:39:20  浏览:527  来源:网络
  上班路上遇交通事故,受损车主索要停工损失  因未造成人身损害误工费诉求未获支持  本报讯 (记者 庞慧敏 通讯员 梁微 覃子颜...

  上班路上遇交通事故,受损车主索要停工损失

  因未造成人身损害误工费诉求未获支持

  本报讯 (记者 庞慧敏 通讯员 梁微 覃子颜)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在获赔修车费后索赔“停工损失费”。肇事方是否应当承担误工的赔偿责任?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主索要“停工损失费”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对“停工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据了解,2024年3月,侯鹏(化名)驾驶的货车与林杰(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在等候信号灯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林杰的车辆严重受损。经认定,侯鹏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侯鹏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后续赔付处理。数月后,侯鹏和保险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事故发生后,林杰自行将车辆运往外地进行维修,因修车时间达11天,导致其无法正常上班,林杰便将侯鹏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维修期间产生的“停工损失”,即误工费、交通损失费共计6270元。

  保险公司称,保险仅对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林杰要求赔偿“停工损失”的诉请,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赔偿的是受害者在受伤期间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若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则一般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本案中,交通事故未造成林杰人身损害,因此,林杰主张“停工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考虑到林杰将受损车辆送往外地维修确需消耗一定过路费及燃油费,属于维修车辆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法院结合林杰车辆维修时间及当地交通价格水平,酌情支持林杰因维修车辆产生的过路费、燃油费及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计831元。

  法院提醒,异地维修产生的额外费用能否予以赔偿,关键在于当事人选择在异地维修是否遵循了必要性、合理性原则。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后,首选当地维修,如当地不能维修或受维修技术限制可就近选择异地维修;又如当事人在外地发生事故,为避免后期产生额外的交通、住宿、误工等费用,综合考虑回当事人住所地维修更具合理性的情况下,也可选择异地维修。

[ 责编:孙满桃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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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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