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王某系网约车公司甲公司的劳务合作司机,该公司将一辆小型轿车交由王某使用,专门用于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某日,王某驾驶该车辆与孙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孙某与乘客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10000元。不久后,王某驾驶该车与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甲公司向张某赔付1473.86元。后甲公司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甲公司垫付的赔偿款。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系追偿权纠纷。本案中,甲公司能否向王某追偿的事实依据为,王某在案涉两起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案涉两起事故均认定王某因违反交通法规负全部责任。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时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属于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甲公司可以向王某进行追偿。同时,在该劳务关系中,用人单位甲公司是主要受益人,王某作为提供劳务方按约领取劳务报酬,对于提供劳务时的风险,甲公司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故法院酌定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说法: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规定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员工职务行为的“替代责任制度”。该规定注重平衡用人单位、员工、受害人三方利益,即当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需首先承担责任,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求偿权,也避免让普通劳动者承担过重的风险。
如果所产生的损害是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用人单位赔偿后有权向该员工追偿。这既体现了“谁过错,谁负责”的基本法理,也警示用人单位要加强管理,以及劳动者要规范履职。该条款的普及有助于明晰责任边界,让用人单位懂得“用人就要负责”,让员工明白“履职不可任性”,让群众知晓“受损有法可依”,对构建规范有序的用工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5年06月21日 05版)
[ 责编:张倩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防诈关键词丨“你涉嫌洗钱,请转账到安全账户”接到这种电话,下一步怎么做?
“你涉嫌洗钱了” “你被通缉了” “你的银行账户存在被盗刷风险” …… 听到这些千万别慌 这些都是 “安全账户”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