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法院在贯彻落实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审判理念上的实践探索。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发布的案例5为某上市公司等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警告、罚款案。此案系新《证券法》实施后,轰动资本市场的科创板造假案件,案件重大,社会关注度高,其间还涉及特别代表人诉讼。证券交易所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某上市公司成为科创板首批退市公司。
北京金融法院表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支持了监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首恶”给予多项顶格罚款,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情显示,2023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某公司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针对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证监会对某上市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的20%的罚款;董事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针对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对某上市公司处以罚款;对董事长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罚款。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对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某上市公司在与关联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隐瞒重要事实。且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某上市公司从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来,在新《证券法》生效后,又陆续实施了披露《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对《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进行修改及补充披露等多个行为,直至在科创板上市。上述行为均系公开发行上市行为的组成部分,某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故应当适用新《证券法》予以处罚。董事长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某公司财务造假的行为和其作为董事长对于该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勤勉尽责义务属于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证监会对于前述两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北京金融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董事长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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