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路刷手机导致疏忽绊倒,伤者的损失由谁承担?
“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3月27日发布文章称,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名顾客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低头看手机导致摔倒,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餐厅外走路看手机致意外摔倒
一天中午,李女士在餐厅用餐,用餐完毕后的李女士,一边看手机一边向外面走去。当她走到餐厅外的台阶区域时,因全神贯注盯着手机,不小心摔倒在地。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清楚地记录下了这一幕:李女士从餐厅出来后,当她走到台阶区域时,左脚刚踩在台阶左侧斜坡上,右脚还没来得及抬起,就顺着斜坡滑倒了,整个人失去了平衡。虽然右臂撑在台阶上,可还是一路滑到了台阶下方的路面上。监控画面中未见下雨、下雪,台阶处也未见积雪、积水、冰冻。
摔倒后,李女士在地上坐了大概5秒钟,随后自己站了起来,继续边走边看手机地离开了现场。10天后,李女士自行到医院就诊,诊断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李女士认为骨折就是在餐厅门口摔倒所致,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修复,没有完全履行管理职责。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是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定驳回李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会给行为人自身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李女士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此等行为本身给自己制造安全风险。同时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亦无明显异常。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应过于苛责,李女士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作为餐厅的商家对其通行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并不能预判也不能控制。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李女士诉请,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刘佳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风险防范为边界。经营者应对场所内潜在危险尽到提示、消除等合理义务,但无需为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担责。行走时低头操作手机,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漠视,该行为将自身置于可预见的风险之中。日常生活中,台阶、路面等公共设施难免存在正常使用痕迹,若其设计、维护符合规范,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则不能苛责管理者“绝对安全”。我们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持高度负责的态度,遵从安全健康的日常行为规范,看清脚下路,莫做“低头族”。
(文中所涉及人名及公司名皆为化名)
(澎湃新闻记者 朴姜)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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