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赠与房产后继子怠于赡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_湾区律师网

老人赠与房产后继子怠于赡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2024-11-19 16:03:45  浏览:1037  来源:光明网
  【案例苑】  ●案情: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2013年,马阿姨和继子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

  【案例苑】

  ●案情:马阿姨和老伴赵大叔是再婚重组家庭。2013年,马阿姨和继子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过户给了小赵,事实上并未支付价款。之后,赵大叔去世,马阿姨也因严重的心脏病卧床不起,甚至吃饭都成问题。小赵和妻子在照顾马阿姨一段时间后,就开始不接马阿姨的电话。并且,小赵还拒不归还马阿姨的身份证、银行卡和医保卡,为了能及时看上病,气愤的马阿姨只好报警,最终警察和居委会上门协调才解决问题。

  2022年10月,马阿姨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小赵的赠与,将房子归还自己。

  ●裁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马阿姨与小赵就涉案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小赵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马阿姨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马阿姨名下。小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根据民法典,对于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中,涉案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他们之间并没有签署关于赡养内容的书面协定,但是考虑到小赵此前曾经主动照顾马阿姨,而且也为她长期保管个人证件、银行卡、存折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马阿姨向小赵赠与房屋的行为,高度可能附带相应的合同义务。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后,若未能履行相应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发展,切实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全面营造老年人友好型法治社会环境,不仅契合了当下社会需要,也彰显了法律的温度。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选择将个人财产赠与子女,目的是希望子女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寄托着老人与家人其乐融融、颐养天年的美好期待。在赠与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纠纷,法院尤其应综合老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赡养需求等因素,探查赠与行为背后的真实动机,从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光明日报记者王金虎整理)

  《光明日报》(2024年11月16日 05版)

[ 责编:王蕾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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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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