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倩)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七天无理由退货”案件,买家小吴网购商品后申请退货,因其退还的商品存在瑕疵,不仅没得到卖家同意,在其诉至法院后,法院亦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小吴在某购物平台上下单购买了一台K歌音响。到货之后,小吴试用感觉音质不理想,便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次日,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并留言称“请保持产品的外包装盒完好,配件齐全,机器无划痕磨损,不得影响二次销售,否则我们将拒收并拒绝退款”。几天后,平台提示小吴,商家拒签快递并拒绝退款,理由为商品存在较为明显的水渍和划痕,小吴对卖家所说情况予以否认。
因反复申请退货退款均被平台驳回,小吴将卖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退货退款。一审法院认为,法院无法认定商品瑕疵是由商家造成,因此对小吴提出的退货退款请求未予支持。小吴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在二审阶段,再次认定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已充分尽到告知与检验的义务。同时,由于小吴未能提供证据来支持其包裹寄出时商品完好的主张,所以无法将商品瑕疵归责于商家。最终驳回了小吴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消费者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其应当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对于应如何认定 “完好”,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参照交易习惯。消费者应主动留存证据,以证明在退货时商品处于完好状态。
来源:《工人日报》(2024年10月24日 07版)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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