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临门式毁约”损人不利己_湾区律师网

企业“临门式毁约”损人不利己

2024-10-18 08:36:57  浏览:988  来源:光明网
  据报道,部分毕业生在去年秋招时就开始找工作,并陆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不承想,原本板上钉钉的事儿,却遭遇企业“临门式...

  据报道,部分毕业生在去年秋招时就开始找工作,并陆续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不承想,原本板上钉钉的事儿,却遭遇企业“临门式毁约”。(10月15日《经济日报》)

  满怀期待入职自己心仪的企业,却等来了招聘企业毁约的消息。这对毕业生而言,不仅意味着失去一份工作,还可能让他们错过秋招就业黄金期。考虑到一些招聘岗位仅对应届毕业生开放,求职者可能会面临错过以应届生身份求职的机会。这样一来,毁约带给他们的影响其实远超违约本身。

  企业对自身发展缺少规划或是对用人需求估计不足,就容易导致超量招聘或是“任性招聘”。而企业之所以招聘又毁约,成本低是主要原因。通常情况下,考虑到毕业生支付违约金能力有限,三方协议的违约金一般不会超过5000元,而企业毁约也大都按照此标准支付违约金。如此这般,既可以轻松解除自身责任,又不至于为此付出较高的代价,一些企业招聘解约就变得任性起来。

  但是,企业招聘大学生,既是为自身发展招揽人才,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毁约”可以解除自己的责任,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企业任性毁约不仅会给毕业生带来不小的损失,还会对企业自身名誉产生不良影响。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解决企业任性毁约问题,需要从赔偿金入手。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录用通知的毁约行为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届毕业生如遇此类纠纷,一般不适用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可以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具体能够拿到多少赔偿,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有必要提升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三方协议视为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形成更明确和有力的约束。比如要明确应届生在毁约事件中的赔偿标准,因毁约对应届生造成的一些隐形损失也要计算在内。明确企业毁约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能从另一个侧面倒逼企业履约。对故意毁约或频繁毁约的企业,就要明确相应的处罚,比如纳入用工黑名单等。

  应届毕业生面对企业毁约等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时,也要勇于维权、积极维权。在求职过程中,也要了解清楚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踩雷”。

  求职就业是高校毕业生走入社会上的“第一课”。别让企业的“任性毁约”成为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雷区。进一步保障毕业生合法权益,就要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毁约权”,防范企业任性毁约,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用工行政指导和监督,帮助更多毕业生顺利开启人生新一程。

[ 责编:孙满桃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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