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维 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入海排污口全链条治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据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共设置六章二十四条,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覆盖是指《管理办法》将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过去排污口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工业排污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但排查发现沿海地区存在大量规模以下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并存在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问题。
分类管理是指《管理办法》按照入海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兼顾考虑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在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入海排污口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类型复杂。不同类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础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也有差异。将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继续加强对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对量大面广的“疥癣之疾”实现“从无到有”监管。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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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民政部等五部门印发意见 严格社会组织登记审查严查违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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