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宁9月26日电 (李隽)“《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的出台填补了长期以来我省促进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缺乏地方性法规引领的空白,为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提供了法治遵循和制度保障。”25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陈彪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说。
当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青海省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
青海省盐湖资源富集,柴达木盆地内共有大小不等的盐湖33个,总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氯化钾、氯化镁、氯化锂等储量占中国已探明储量的90%以上,探明无机盐保有资源储量达3400亿吨,占中国盐湖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是中国最大的钾肥生产基地。
“我省已于2001年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此次制定促进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是在《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的基础上,采取废旧立新方式进行的一项立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一处处长徐大信说,《条例》分为总则、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要素配置、服务保障、附则七章,共四十三条。
据悉,青海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立足盐湖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顶层设计日臻完善,规模质量稳步提升,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生产要素保障有力,科技创新水平大幅提升。
陈彪介绍,与此同时,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仍然存在生态环保力度不足、企业竞争能力不强、产业关联度不高等问题,且现行盐湖领域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无法有效促进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条例》设置“生态保护”专章,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推动落实盐湖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准入,强化水资源使用管理监督和水污染防治,严格盐湖资源开发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等规定,强调依法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
“《条例》设立‘科技创新’专章,对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业‘智改数转’等作出规定。通过结合我省盐湖产业发展实际,有的放矢强化系列制度供给,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和层次,增强盐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徐大信说。(完)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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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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