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受工伤能获工伤保险赔偿吗?
重庆五中院:用人单位不应以“超龄”为由拒绝担责
“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从事劳动或劳务的人员。由于“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特殊和情况复杂,其在工作期间受工伤能否要求保险赔偿?如何向公司维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罗某出生于1956年5月,在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021年10月17日,罗某在工地巡逻时被车辆撞伤,送医治疗后,其伤情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2022年9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工)单位为甲公司。2023年4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为伤残九级,罗某据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甲公司认为罗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适格劳动者,故其不应向罗某承担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罗某遂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九龙坡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万余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
本案中,罗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结论书》证明,甲公司系罗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超龄”在岗的老年员工日益增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的一次性赔偿)。(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张洁)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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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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