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不能怀孕,丈夫起诉撤销婚姻
法院认为,所患疾病不属可撤销婚姻情形中的重大疾病
本报讯(记者庞慧敏)8月20日,广西高院披露一则案件,面对患病不能怀孕的妻子,丈夫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年,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手术后未有复发或后遗症。2021年10月,郭锐(化名)与周丹确定恋爱关系,周丹未告知郭锐其曾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登记前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结果均显示正常。2022年7月,周丹确诊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郭锐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2022年10月,郭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综合本案,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郭锐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周丹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但她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健康状态。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确诊后积极住院治疗,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郭锐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故判决驳回郭锐的诉讼请求。(工人日报)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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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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