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反悔权”的措施之一,然而,却有部分“有心人”钻空子,肆意滥用该权利。
2024年4月,路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4台手机,试用后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被平台驳回。随即,他以每台低于购买价1000余元的金额,将这4台手机在二手平台转卖。此后,路某将某电商平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电商平台赔偿损失。某电商平台认为,原告近半年在平台的手机退货申请多达77个,大量申请退货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近半年来原告在涉案电商平台有77笔手机退货售后订单,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这样的高退货率明显不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规律,违反了用户与平台间的协议。虽然法律规定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依法退货的权利,但原告的行为反映出原告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经营管理成本,扰乱了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需自行承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规定对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反悔权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是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的根本原则。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意在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但也应注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交易主体,都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当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可能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应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光明日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光明日报》(2024年08月24日 05版)
[ 责编:杨煜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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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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