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后造成事故,用人单位担责吗?_湾区律师网

外卖骑手送餐后造成事故,用人单位担责吗?

2024-08-27 09:41:35  浏览:920  来源:光明网
  外卖骑手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某日行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某路段时,遇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胡某沿该路段行驶。双方发生碰撞,...

  外卖骑手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外卖,某日行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某路段时,遇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胡某沿该路段行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车辆损坏。根据广州交警支队黄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莫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事故造成胡某右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胡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在赔偿上存在分歧,胡某将莫某以及与莫某存在劳务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莫某驾驶电动车是否正在履行职务行为,如果认定因职务行为致损,其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法官胡梓苑说。

  “根据我们的后台数据,莫某最后一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这单结束后,他当天没有新的接单、配送记录。”法庭上,某科技公司拿出当天的工单记录,坚称“事发时间属于莫某非提供劳务的自身时间范围内,因此事故是在非履行职务期间发生,与公司无关”。

  经过详细询问和查阅比对,法院厘清了事故发生前后的“时间线”:当日,莫某最后一次订单送达时间为12时6分58秒,与事故发生时的12时10分非常接近;而且,当时他在接单平台仍处于上线状态,按常理应在送完前一单,返回商圈重新接单的过程中。

  基于外卖配送工作的灵活性、特殊性,加之莫某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务关系中,对于配送订单量及服务时间并无明确约定。法院认为,莫某在配送完成后至重新接单期间,应视为其劳务工作的延续,事故应认定为发生在履行职务期间。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胡某损失18.68万元。

  “对于新业态的灵活用工模式,劳动者是否处于工作期间,不能仅凭点击接单、点击送达简单认定;而应结合其工作时间、地点、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胡梓苑说,“若骑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其追偿。”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23日 10 版)贺林平

[ 责编:陈畅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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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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