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后,有劳动者为了尽快获赔,选择与企业“私了”,却不知“私了款”可能远少于法定赔偿额——
“工伤私了”是双赢还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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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工伤事故发生后,涉事双方均希望尽快了却赔偿事宜,“私了”现象一直存在。那么,“工伤私了”协议能不能签?该怎么签?
“‘私了款’拿到了,但比法定工伤待遇少太多了!”职工陈忠礼(化名)在珠海某工地作业时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却被拒付。
近期,记者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工伤赔偿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认定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与陈忠礼签订的案涉协议构成显失公平,陈忠礼有权请求撤销协议并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款项。
现实中,工伤事故发生后,涉事双方均希望尽快了却赔偿事宜,“私了”现象一直存在。那么,在工伤赔偿问题上,为何劳动者会选择与企业进行“私了”?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员工受伤后企业赔付“私了款”
陈忠礼是深圳某建工劳务公司正式员工,日常负责铺地板砖。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2021年10月,陈忠礼在珠海一工地作业时不慎被大理石砸伤右手,后于次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4月24日,陈忠礼与该公司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双方于当天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赔付其3.2万元,陈忠礼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2022年6月,陈忠礼拿到劳动能力鉴定书,其所受的伤被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0月4日至2022年1月4日。在得知其所应依法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当初的“私了”赔偿金额相去甚远后,陈忠礼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申请了劳动仲裁。后经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2022年4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应支付陈忠礼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近12万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其无须再支付相关赔偿差额。2023年2月,香洲法院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工伤赔偿涉及职工生存权益
“既然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陈忠礼也已明确表示放弃赔偿差额,公司无须再赔偿。”公司认为,协议上已载明签订的背景之一是双方对是否属于工伤及处理结果均已清楚了解,并不存在利用该职工缺乏判断能力等“显失公平”的情形。
“公司约定赔偿金额还不足法定工伤待遇的30%,协议显失公平。”陈忠礼认为,由于工伤保险待遇要以评级结果为基础,而伤残评级又需要公司配合办理,协议就是公司在其正处于暂时性的急迫困境且对工伤保险待遇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下要求签订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并非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涉及陈忠礼的生存权益。根据陈忠礼十级劳动功能障碍的鉴定结果,其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应为12万元。
与陈忠礼相比,某建工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显更具备预估该职工所应获得赔偿金额的判断能力。但是,该公司却未在签订协议前向职工提示相关风险,亦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合理赔偿。
因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在扣除已赔付的3.2万元款项后,劳务公司还需赔偿陈忠礼8.8万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案涉协议主观上是某建工劳务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及陈忠礼缺乏伤残等级损伤认知及工伤待遇预判力。客观上双方所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工伤待遇,从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陈忠礼遭受重大利益损失。
工伤“私了”如何保障公平公正
为何工伤“私了”在现实中一直存在?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可能会经过很多程序。在双方劳动关系无争议的情况下,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后再找企业要求工伤赔偿,企业不主动赔偿,还需要经过仲裁、诉讼解决等。一个工伤赔偿案件,如果经历了上述程序,耗时两年左右甚至更长,都是很常见的。”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谈自成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对一些员工而言,除了快速拿到钱的考虑之外,有人也会担心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或者无法被评定为有伤残等级,综合考虑之下,为确保能够拿到一定的赔偿,故而接受“私了”。另外,有人担心因要求企业进行工伤赔偿得罪“东家”,或是为了节省维权成本等也是选择“私了”的常见原因。
谈自成表示,企业乐于与员工进行工伤“私了”,最常见的原因就是赔偿的标准普遍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同时,也有企业会担心涉及仲裁、诉讼,对企业社会声誉会有一定影响。“工伤私了还常见于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应由企业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如果未与员工进行私了,很有可能会诱发员工向社保部门投诉,最终企业又面临补缴社会保险,导致额外的处理成本产生。”
“工伤‘私了’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快速解决纠纷、降低经济成本,还能及时缓解劳动者因工伤导致的经济困难,这本可以双赢。”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充分知情权,合理约定工伤赔偿金额,以确保劳动者享受合理待遇。否则,即便协议约定了“了断”条款且已履行完毕,协议也可能沦为一纸空文,劳动者还是可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权利。
谈及如何保障“私了”的公平公正,谈自成表示,签“私了”协议前,企业要帮助员工了解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确保员工对工伤赔偿各项待遇及法定赔偿标准完全知情。同时,他建议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员工签协议时对自己受损程度以及赔偿标准有一定的认知,不存在重大误解。
针对员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谈自成表示,员工在单位未及时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下,应自受工伤之日起1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避免超过工伤认定的时效。同时尽量在已经经过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后进行私了。“员工在工伤私了时,围绕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遵循自己内心真实意思表示,无须过分关注其他因素,避免在达成协议后又反悔,从而又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工人日报记者 刘友婷)
[ 责编:刁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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