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赵晨熙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4月24日上午对国防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国防教育法是我国国防领域的重要法律,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国防教育法,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必要且及时。修订草案立足新时代加强国防教育、推进国防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国防教育的内涵定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保障机制等方面,对法律进行了全面修改和系统完善,对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聚焦学校国防教育开展,提出意见建议。
“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为党、国家和军队育人的重要使命。”刘修文委员建议在学校国防教育中增加“丰富教学内容、创新实践方式”的具体要求。
修订草案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第十六条重点规范了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的学生军事训练。杨振武委员注意到,修订草案主要规定了学生军训的组织机构和部门责任,没有明确军训内容,但现实中,部分学校避重就轻,把学生军训等同于站军姿、踢正步、走队列,流于形式,效果并不好。他建议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等文件,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各阶段学生军训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推动学生掌握国防知识、提高国防技能,增强国防教育实效。
现行国防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包信和委员发现,这一规定在修订草案中被删掉了。在他看来,学校特别是高中阶段学校,并没有常设的军事训练机构,一般也没有专门的军事教员,而军事训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为了使军事训练更加有效、更加规范,他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增加“军事机关应当提供协助”的表述,以法律形式进行规范,有助于学校军事训练的开展。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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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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