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患者获工伤赔偿后,还能否索要民事赔偿?
多地已有支持“双赔”案例,但会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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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常见的职业病,尘肺病患者在获得职业病诊断后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进而获得工伤赔偿。同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职业病病人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获得工伤赔偿后,尘肺病患者还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要民事赔偿呢?
《工人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老家在江西省萍乡市的农民工刘某在工作中不幸患上尘肺病,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向企业索要民事赔偿获得了法院支持。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多地已有支持尘肺病患者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索赔“双赔”的案例,但会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
患上尘肺病,只拿到8万元工伤赔偿
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刘某在萍乡一家煤矿企业从事挖煤工作,工作中接触煤尘;2007年10月至2020年12月,在广州金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从事全检包装工作,工作中接触粉尘。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然而,刘某表示,五金公司未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他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就安排他工作了。此外,在工作中,五金公司也未能提供符合劳动标准的工作环境,导致他出现呼吸困难、胸闷等症状。
2021年4月,刘某的伤情被广州市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其他尘肺一期。2021年6月,被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9月,被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七级。
此后,刘某获得了社保基金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8万元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刘某与五金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未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但刘某认为,自己患上了尘肺病,无法从事原工作,这些赔偿不足以弥补他受到的伤害。于是,他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0余万元。
一审判决,企业承担30%赔偿责任
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此案有两个关键问题:刘某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提起本案诉讼问题;能否采纳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结论的问题。
刘某的代理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伟强告诉记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此外,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等级的依据可以是伤残等级,也可以是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因此,该案可以依据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结论计算刘某的相关损失。
“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但人身损害赔偿不同,需要适用责任归责原则,需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而定。”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峰说,要想让五金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证明五金公司存在过错。
在庭审中,五金公司提供了2021年以后该公司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旨在证明刘某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规定。
2023年8月,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金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但检测报告为其单方委托,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不能完全免除责任。结合该案实际情况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该院认定五金公司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扣减社保基金已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后,该院判决五金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各项赔偿共计12.65万元。
企业存在过错,最终承担80%赔偿责任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审理中认为,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不会引起绝大多数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据此,检测结果合格不代表生产环境的绝对安全,也不代表不会引起所有接触者不良健康效应。且五金公司未提交2012年及以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材料,无法确定2007年至2012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而根据五金公司提交的2012年之后的检测报告,虽然总尘等并未超标,但确有生产性粉尘,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然而,五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刘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直接接触到大量的粉尘,他的职业病大概率是在萍乡煤矿工作的时候接触粉尘煤层引起的。
对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从事挖矿工作期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材料。而五金公司在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亦未对刘某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双方对未能查明刘某在入职五金公司时的健康情况,均负有责任。此外,刘某在萍乡某煤矿工作的时间为1年,时间较短。至刘某肺部改变达到尘肺一期影像学表现,刘某在五金公司工作13年1个月,时间较长,部分时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不明,部分时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检测报告作为参考。
综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五金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2024年2月,该院判决五金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31.85万元。
“近年来,广东、山西、浙江等多地已有支持尘肺病患者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索赔‘双赔’的案例,但前提是企业存在过错,而且会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扣除相应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陈剑峰表示,此案中刘某成功维权,为其他尘肺病患者提供了参考。
本报记者 杨召奎
(工人日报)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黄金“变现”消费者如何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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