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黄璐
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道路旁的垃圾桶遮挡了自己的视线,能否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相关单位摆放垃圾桶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22年7月,赵某在小区开车时与李某的车辆发生碰撞,后交管部门认定,赵某因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赵某认为,街道办事处在小区内放置的垃圾桶遮挡其视线,且未安放提醒标识和路口反光镜,因而造成事故发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街道办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摆放垃圾桶并非街道办事处所为,且事故发生在小区内部路,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道路,而街道办也不宜认定为公共道路管理人,一般由物业公司负责。案涉垃圾桶设置在原地已达3年之久,常住居民理应知晓垃圾桶摆放位置、相应体积,由此可见摆放垃圾桶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且事发当时双方的机动车均没有与垃圾桶接触。
同时,垃圾桶位于道路黄线以外且未占用道路,赵某的机动车受损是因其违反交通法规,与垃圾桶的摆放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业主在小区内开车需谨慎,减速慢行避风险,日常生活中如发现公共设施摆放等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本案中,涉案车辆相撞事故虽非垃圾桶投放不当导致,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相关主体仍应依职权加强管理,其中,物业公司作为有偿服务机构,应保证垃圾桶的清理及时到位,垃圾桶的摆放固定醒目,并可设置提醒标识或路口反光镜,切忌占用内部路或阻碍内部路通行,避免造成安全隐患。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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