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溺亡逗猫被咬,责任如何划分_湾区律师网

游泳溺亡逗猫被咬,责任如何划分

2023-08-28 10:44:48  浏览:964  来源:法治网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本报通讯员 蒙向东 张帅炎炎夏日阻挡不住孩子们撒欢儿的热情,但沉浸式的游玩体验也存在着各种风险。猫咖店撸猫...

□ 本报记者 张雪泓

□ 本报通讯员 蒙向东 张帅

炎炎夏日阻挡不住孩子们撒欢儿的热情,但沉浸式的游玩体验也存在着各种风险。猫咖店撸猫被抓伤,责任如何划分?游泳发生溺亡悲剧,谁应为此买单?这些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小杨和姐姐到猫咖馆消费,在与猫互动玩耍的过程中,一只小猫将小杨的手腕严重咬伤。与猫咖馆交涉无果,小杨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小杨和姐姐均未满18周岁。店内监控录像没有拍到小杨被咬伤的过程。法院认为,猫咖馆内虽然张贴有提示内容,但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店员仍应具体告知接触方式。猫咖馆申请的出庭证人证实猫笼上有禁止打开的提示,可以推断笼内的猫不适合顾客接触。在小杨进店后至其被店内猫咬伤期间,店员均未对其进行特别提示,亦未对其打开猫笼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小杨仅由另一未成年亲属陪同进入存在人身风险性的经营场所,其监护人明显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对小杨受伤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猫咖馆承担80%的责任,赔偿小杨6000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依据上述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关于动物园饲养动物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补充。经营者作为饲养萌宠的管理人,利用饲养的萌宠作为卖点,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人身安全,同时对店内所有萌宠承担管理责任。因其未对店内萌宠采取安全措施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因消费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消费者不当逗弄导致萌宠应激反应而被抓伤,经营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表示,很多经营者会在店内张贴诸如“造成损害责任后果自负”的告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该告示属于格式条款,免除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责任,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对于未成年消费者来说,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更高,不能仅凭书面提示一概而论。

法官提醒,被店内萌宠抓伤,消费者可先与店家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无果,消费者可向店家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请求店家赔偿因侵权而导致的医疗费等合理支出。经营者除履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外,还应加强对店内萌宠的监管,如办理证件、清洁卫生、注射疫苗等,并对消费者尽到提示和救助义务,对消费者的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同时保管好店内相关录像资料,以利于查清事实,解决争议。此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避免意外发生。

夏日酷暑,游泳备受推崇。大学生小王到游泳馆游泳,却不幸溺水身亡。索赔无果后,其父母将游泳馆起诉至海淀法院。根据法院调取的事发时现场录像显示,小王对应区域的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险情,且救援方式错误,抢救动作不规范。据此法院认定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王生前患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法院认为,这种基础性疾病或溺水不必然致死,只要发现及时、抢救得当,可避免死亡发生。故游泳馆应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小王明知自身有禁忌症而游泳,也有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定游泳馆赔偿小王父母各项损失70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游泳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项目,经营者基于营利性、专业性、风险性等因素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场馆软硬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游泳场所、游泳救生员等相关职业标准;二是救生员的观察、赴救行为应积极、及时、得当。本案中,救生员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受害人因自身疾病致损,可适当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小王知险涉险,适用与有过失制度,可适当减轻游泳馆的责任。

法官提醒,对于禁止游泳的场所,如水库、河边、废水坑等危险水域,坚决不能进入。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陪同未成年子女到正规的游泳场馆游泳,并做好安全防护。若遇身体不适或禁忌症,需及时退出。同时,游泳场馆经营者应加强日常管理培训,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避免悲剧发生。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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