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女子在产假期间因无绩效而遭解雇的案件,引起社会关注。据《每日经济新闻》引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2016年,王某某入职深圳某公司,2017年,王某某开始休产假,公司认为产假期间绩效为0而未支付绩效工资。2018年5月21日,王某某产假期满正式回去上班。同年7月1日,王某某遭解雇。
产假期间0绩效,产假休满返岗后又遭解雇,这对于职场女性王某某而言,显然是双重打击。类似的不公现象,在职场并不罕见,甚至让“生育”成为部分职场女性无法承受之重。
通过王某某的多次依法维权,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5万元及补足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5万元。在此案中,涉事公司或许认为王某某产假期间未为公司创造效益,绩效工资应该为0,发放基本工资即可。这样的辩解看似有理,却经不起法理推敲。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维护生育权益,需要更多的职场女性像王某某一样,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需要更多为职场女性撑腰的司法实践,当然,还需要更多用人单位将各类法规条例落到实处,用心用情打造生育友好型职场。
值得深思的是,在违法成本日益增加、员工维权意识越发凸显的当下,为何还会有用人单位顶风作案,在女性员工生育权益落实上打折扣、动歪心思呢?恐怕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出于降成本的考量。如果在分担生育成本上不进一步为用人单位“减负”,类似的违法行为大概率还会上演。尽管生育津贴能减少员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成本,可空缺的岗位谁来顶替?不招人,工作没法干,招人又可能面临后期人员冗余的问题,这对用人单位而言都是成本。
因此,政府部门除了确保生育保险的全覆盖,从制度层面确保女性员工不因生育而降低工资待遇,为企业降低工资支付成本外,还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甚至直接奖励等形式,来为承担不小生育成本的用人单位“减负”。
法律保障不可或缺,将心比心的“软举措”也同样重要。毕竟,由用人单位自主打造生育友好型职场,不仅有利于女性员工安心行使生育权益,更能使她们舒心工作,如此一来,保护女性权益的举措才能实现效果最大化。
夏熊飞 来源:中国青年报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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