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容貌焦虑”须突破监管难题【一种说法】
时本
日前,北京市相关部门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再提医美机构“不得制造容貌焦虑”。此前,2021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提到要打击制造“容貌焦虑”。《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也明确,重点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等情形。
人只要一焦虑,行事就会冲动,选择就可能出错。对自身容貌感到焦虑的人,更容易掉进一些医美机构精心设计的营销陷阱当中,做不必要的医美手术,冒不必要的风险。不少人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出现“整容不能反毁容”等不良现象。可以说,“容貌焦虑”是导致医美乱象的罪魁祸首,治理这一乱象先向制造“容貌焦虑”的行为开刀,可谓切中要害。
但要想将“不得制造容貌焦虑”变成现实,也存在很大的难度,首当其冲的一点是,制造“容貌焦虑”的手段多样,有时还十分掩蔽,监管难以抓到把柄。比如,制造“容貌焦虑”的相关语言若写在合同文本当中,可以通过规范文本的方式来规避,倘若仅存在于医美人员口头的营销话术当中,就会因“口说无凭”导致取证困难。
互联网具有一定的掩蔽性。一方面,互联网打破了线上线下的界限,使得带有“容貌焦虑”的信息能够突破时间、空间的阻隔,可以广泛传播;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执法监督的难度。倘若以线上“种草”等方式来制造“容貌焦虑”,或在直播间宣扬容颜的重要性、整容的必要性,如果仅仅针对线上行为进行惩罚,就有可能错失对真正主导这一切的线下医美机构的惩罚。线上“种草”行为与线下医美服务看似毫不相干,实际上往往是由同一个医美机构有意进行的线上与线下的业务“切割”。如此一来,即使线上贴主、“网红”、主播等受到相应惩罚,也极易得到医美机构的暗自补偿,且这样的处罚对医美机构而言也如隔靴搔痒。
治理“容貌焦虑”,须突破监管难题。直接制造“容貌焦虑”的行为还好打击,但对线上等间接制造“容貌焦虑”行为,也要追根溯源,找出背后“金主”和靠山,对源头给予打击。并且,监管与打击还应该向招工等更为广泛的领域延伸,对容貌歧视、身材歧视等现象也要强化治理,只有当容貌出众者不再总是成为社会的“宠儿”,容貌普通同样也拥有许多人生出彩的机会,才能从根源上铲除“容貌焦虑”产生的土壤。
(北京青年报)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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