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铎思通讯员马安妮)马某主动从单位辞职,并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马某在辞职报告中明确提出解除事由成为关键证据,日前,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某自2015年6月起在新疆克拉玛依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于202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马某的劳动报酬标准。
2022年4月20日,马某配制化工溶液时化工料不慎入眼,导致双眼受伤。4月25日,马某提交辞职报告后未再前往公司工作。
由于离职当月工资并未发放,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等。两个月后,仲裁委裁决:公司向马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77370.58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报酬标准,工资变动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拖欠工资一说,故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岗位、工龄、技术职称是确定的,公司无故降低工资、技术补贴等劳动报酬,而且,公司也并未缴纳2022年2月至4月的社保,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马某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降低了马某的待遇标准,应当担负举证责任,然而庭审期间,该公司并未出示证据证实扣减劳动报酬的合法理由,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马某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成为关键证据,报告明确指出“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未能提供劳动保护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马某支付款项共计77370.58元,其中包括未足额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
业内人士表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劳动者自动离职过程决定了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一般来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解除事由;若离职时未提出,甚至不辞而别,其后又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吴铎思
[ 责编:袁晴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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