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发文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 实施复垦修复项目应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_湾区律师网

自然资源部发文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 实施复垦修复项目应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2023-07-17 09:50:09  浏览:1070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

《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分为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并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实施复垦修复。

《通知》强调,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特别要确保复垦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全利用标准。实施复垦修复项目,应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复垦修复项目实施前,应对存量采矿用地性质进行核实,并对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进行核定。同时,加强复垦修复验收后跟踪管理,及时跟踪核实项目区地类变化情况,涉及农用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腾退指标。

《通知》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采矿企业提出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县初验、省级终验的程序开展。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按照补充耕地验收有关要求同步开展补充耕地验收。

为保障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全流程、可追溯管理,《通知》规定,在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项目批准后3个月内、企业存量采矿用地项目验收申请前、各类项目复垦修复竣工后、项目复垦修复验收时,均应通过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完成相关信息填报。

《通知》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推动建立统一、公开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腾退指标库和交易平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复垦修复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有关支撑单位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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