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张的高考已经结束,考生和家长们马上要开始着手填报志愿了。每年此时,总会有不少教育机构和个人利用考生和家长掌握信息不全面、对各类院校了解不足等,编织“保上名校”的谎言骗取钱财。这种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招录制度,给考生家庭带来经济损失,还极有可能耽误考生入学,甚至影响前途。近日,北京大兴法院通过一起真实案例,提醒考生和家长,切勿心存侥幸,陷入“保上名校”的陷阱。
2019年5月,某教育公司(甲方)与肖某(乙方)签订《计划学员服务协议》,约定:为了孩子赵某能够进入理想的大学,实现梦想,更好地规划未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自愿参加甲方直通车计划学员培训项目。
根据合同内容,甲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为乙方提供服务至当年高考志愿填报录取工作结束。甲方承诺,力争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确保乙方获得北京大学录取资格,若乙方没有获得录取资格,则甲方于该生高考志愿填报录取当年8月30日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全部服务费用。若逾期退费,则按超过一日收取总费用的1‰支付逾期滞纳金。
而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个人资料真实准确,自觉按时完成甲方所制定的服务计划,不得对甲方隐瞒自己的学习状况和学习进度,不得在无根据情况下通过任何途径和形式散播有损于甲方声誉的信息,不得将所获信息向外界传播,不得泄露甲方的服务计划及一切服务资料。
2019年5月24日,肖某交付某教育公司共计90万元服务费,某教育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学员赵某费用90万元”。然而,直到录取时间结束,赵某也未获得当年北京大学录取资格。于是,肖某提起诉讼,要求某教育公司退还服务费90万元并支付逾期退款滞纳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90万元的服务费用,明显超出依正常程序入学的合理开支,某教育公司显然系通过非正常途径提供办理就学事宜的服务,该行为扰乱正常招生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平等受教育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双方明知约定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却试图通过非正常手段和渠道为他人在受教育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故双方的协议内容非法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受法律保护,应属无效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某教育公司因本合同取得的9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肖某主张的滞纳金条款亦无效,但某教育公司占有肖某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其占有肖某的款项对肖某确实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故某教育公司应自肖某款项实际支付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高考只是人生中一次重要的但并非唯一的转折点。考生和家长都应端正态度,树立正确的得失心,在成绩、能力限度范围内寻找适合自己的高校,切勿心存侥幸,陷入“保上名校”的陷阱,既损失钱财又耽误孩子的正常就学。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