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一审宣判 保姆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_湾区律师网

“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一审宣判 保姆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2023-05-19 09:28:16  浏览:934  来源:光明网
  中新社杭州5月18日电(郭其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18日对“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

  中新社杭州5月18日电(郭其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18日对“杭州女童电梯坠亡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吴秀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秀芳从事保姆工作多年,并于2022年6月8日经介绍受雇至陈某江、赵某家中从事保姆工作,专职照看陈家幼女即被害人陈某某(殁年21月龄)。

  法院审理认为,吴秀芳作为受雇照看幼儿的专职保姆,负有对幼儿生命健康安全的看护责任,但其于晚上8时许带幼儿进入电梯后,先是顾自浏览手机,在电梯到达1楼后,未采用控制电梯门让幼儿先出电梯或以手牵、怀抱等方式确保幼儿安全离开电梯,而是自己先走出电梯,导致幼儿被单独滞留在电梯内。

  吴秀芳明知对幼儿而言电梯为较大风险场所,但因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公诉机关指控吴秀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吴秀芳因过失犯罪造成1名幼儿死亡,致当事家庭陷入不幸,并给其家人造成心理创伤,应依法惩处。综合考虑此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及吴秀芳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

  吴秀芳在公安机关上门排查时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吴秀芳犯罪后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 责编:陈畅 ]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