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守坤
今年2月,有明星被拍到带孩子购物,在停车场边刷手机边吸烟,随手将烟头丢在地上踩灭。这一举动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批评他不讲文明卫生,身为公众人物,在孩子面前没有以身作则;也有人认为这种事很常见,无须因为对方是明星就网络曝光。
4月14日,同样有人拍到一明星随地扔烟头,引发热议。对此,该明星迅速发文回应:“非常抱歉做出了错误行为,对不起。以后我会更加注意个人言行。感谢大家的关注和批评,我会反省及改进的。”但在下方评论中,有很多网友并不买账:“为什么要别人拍到才知道自己做错了呢?”
作为公众人物,不论在何时何地,稍不注意自身形象,就可能成为大家的谈资。对于普通人来说或许很“平常”的不文明行为,在明星身上可能就会被无限放大。
那么,对于明星的不文明行为,比如公共场所吸烟、脚踩椅子、随地吐痰等,周围群众是否可以将其拍下来,然后发布到社交平台上呢?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甄景善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对于上述行为,普通人可以将其拍摄后发布到社交平台上,但是要注意拍摄、发布方式以及发布目的等。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自然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因此,明星与普通人一样都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但是基于明星‘用流量和曝光度换取高额回报’的职业特性和明星言行所具有的较大社会影响力,相较普通人而言,明星所享有的人格权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来说,法律对于明星人格权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明星也应当容忍社会大众在一定范围内对其人格权的侵犯,但明星的容忍义务也不是无底线的。”甄景善说。
中国传媒大学产业管理学院教授、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副会长李丹林提醒:“普通人发布明星不文明行为时,要注意拍摄及发布行为的合法性,不能采取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拍摄及发布相关信息;所拍摄内容和发布内容应当符合客观事实,不应断章取义,甚至伪造变造;所发布和评论内容,可以是对明星的批评,但要把握好尺度,尽可能保证拍摄内容和发布内容是对明星人格权一定程度内的侵害,不应过分拔高,不应殃及其他人等。”
记者注意到,除了明星在公共场所被拍到有不文明行为外,在较为私密的场所同样无法避免。去年9月15日,某女明星线下与朋友玩剧本杀吸烟的视频被人晒出,引发网友热议。其中,不少网友对随意曝光私人聚会的行为表示反感。
甄景善说:“就不文明行为而言,发生场所对于能否曝光和曝光方式有影响。一般来说,明星对于其发生在公共空间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容忍普通人的曝光,普通人可以予以曝光。而对于发生在私密空间的不文明行为,因该种不文明行为并未公开,影响有限,而且此种情形下的曝光行为往往以泄露他人隐私为代价,因此对于明星发生在私密空间的不文明行为不宜予以曝光。”
“应当注意的是,就违法行为而言,发生场所对于能否曝光和曝光方式影响不大。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人人喊打,不论违法行为发生在什么场所,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进行曝光、批评、举报。对于明星的违法行为,更应当如此。”甄景善说。
如果因不当曝光行为致使明星权益受损,是否可以要求曝光者承担相应责任?李丹林说,根据不当曝光行为的恶性程度、造成损失的严重性等,曝光者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在甄景善看来,当公众将明星不文明行为上传到社交平台后,如果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平台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应当积极履行审查监管职责,对于发现的不正当曝光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于被侵权者发送的通知,网络平台应当予以重视,及时将通知转送网络用户,并在对相关证据认真审查的前提下采取必要措施。如网络用户向平台提交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将声明转送被侵权者,并告知被侵权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如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被侵权者已经投诉或起诉通知,平台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甄景善说。
对于明星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公众应如何正确看待和对待?
甄景善认为,明星作为社会影响力极高的公众人物,在享受高流量所带来的巨大红利的同时,更应当以身作则,做文明标兵、遵纪守法榜样。否则,德不配位,必有灾殃。流量所带来的金钱名利,也将会在滚滚的流量洪流中消散殆尽。
在李丹林看来,对于违反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众要积极理性监督;对于纯属于个人生活私德范围的,或者证据不足的要审慎行事,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举报投诉,而非毫无顾忌地曝光。否则就是对他人权益的漠视,而且也可能会引发侵犯他人权益的后果。在网络时代,每一个人都随时可能会成为“明星”“网红”,成为“非自愿的公众人物”。“如果任这种漠视他人权益的行为畅通无阻,或许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法律已设红线 监管仍需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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