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林楠特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从行业特性和现有经营模式出发,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近几年,随着消费升级以及人们对“美”的追求不断提升,医疗美容服务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与此同时,医美行业不规范问题也日益显现,比如虚假宣传、退款难等。导致这些乱象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服务合同不规范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现实中,一些机构不主动提供书面合同,交易采取口头约定方式,一旦纠纷发生,消费者往往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有的机构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误导消费者;有的在服务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欺诈条款。由于消费者法律素养与辨别能力参差不齐,在信息不对称、话语权不对等的情况下,很容易掉进对方设置的合同陷阱,而一旦发现被“套路”,解约、退款等难题也令消费者“很受伤”。
如果在交易之初,消费者和美容医疗机构都能使用标准规范的合同文本,无疑能更好维护各方利益,避免许多纠纷的发生。此次监管部门发布示范文本正是出于这种考量,示范文本不仅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名称、效果、费用和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予以明确,而且特别设置单方解除权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同时,将法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合同条款形式进一步明确,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有助于引导美容医疗机构规范经营,从源头减少服务纠纷,也能震慑违法行为,从而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美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医美服务是医疗行为,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商业属性。这决定了医美服务必须更加规范,而只有建立在诚实守信、公平透明的基础上,才能让双方实现共赢,真正释放“美”的正能量。希望广大美容医疗机构都用好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诚信履约,让消费者更安心、放心、合理消费。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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