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欣
近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与河南、湖北、安徽、江苏、山东五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淮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初步建立。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最高检和水利部关于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通过建立会商研判、专项行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效用,共同打击淮河流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水事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流域治理管理能力和水平。
《实施意见》提出,建立淮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分析研判淮河流域水事秩序和水利领域违法案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对淮河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造成严重危害,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流域跨省级行政管理区划发生的影响范围广、性质恶劣或涉及多部门职责权限、协调难度大的案件等重大涉水违法案件,淮委可以会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推进问题整改。
《实施意见》明确,淮河流域相关省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加强与淮委的沟通协调。淮河流域相关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阅、调取、复制水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淮委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淮河流域相关省人民检察院需要水利专业技术支持的,淮委积极协助。涉及特别复杂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划案件专业技术问题的,淮委协助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出具专业意见。淮委办理水行政执法案件需要淮河流域相关省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淮河流域相关省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助配合。
下一步,淮委将进一步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统筹协调优势,加强与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强化行政、司法保障能力,推进信息共享,深化业务交流,认真做好《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落实落细各项具体举措,推动协作机制从“有名”到“有实”“有效”,为新阶段淮河保护治理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近年来,淮委严格执行涉水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推动办理水行政执法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件。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合力筑牢农资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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