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2023年继续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围绕“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均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帮扶”的活动目标,丰富救助手段,加大救助力度,帮助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知指出,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和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突出救助重点,对于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包括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等五类困难妇女,以及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和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要切实增强救助意识,协同开展救助帮扶工作,帮助其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通知要求,要加强救助线索梳理移送工作。检察机关要注意通过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2309检察服务热线来电、12309中国检察网网络信访等渠道,排查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要在办理案件和开展专项工作中,主动了解妇女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损失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途径,协助申请司法救助;要围绕重点案件,以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等作为数据源,探索以数字赋能筛选救助线索。妇联组织要梳理2022年以来接到的群众信访、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来电和开展基层走访关爱服务、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助学帮困等慈善项目情况,从中发现救助线索,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通知强调,要建立救助协作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救助协作机制的地方,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妇联组织,尽快建立工作平台,切实加强协作会商,及时共享专项活动和救助案件信息,形成推进合力。已经建立救助协作机制的地方,要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机制、多元帮扶协调机制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完善配套措施,畅通工作渠道,确保救助效果。(总台央视记者 程琴)
[ 责编:徐皓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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