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张娜
外出遛狗时,爱宠被大型犬咬伤,伤势严重,主人能否因此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5月的一天,李某前往永川某公园遛宠物犬柯基,与在该公园遛大型犬阿拉斯加的王某相遇。当时阿拉斯加未拴绳子、未戴嘴套,发现柯基后便上前袭击,随即被两人阻止。李某将柯基送往动物诊所治疗,产生医药费3853元。事后,李某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因治疗柯基支出的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认为,王某携大型犬出户遛放,未拴犬链且未戴嘴套,违反管理规定,并导致柯基被咬伤,其作为饲养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柯基只是李某的一般宠物犬,不具有人身意义,故李某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赔偿李某损失385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犬成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长期饲养并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者精神寄托的情形,如导盲犬、功勋犬等等。本案中,柯基只是李某的一般宠物犬,不具有人身意义,且案涉柯基被咬伤后及时送医诊疗,未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未给李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李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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