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于某收到0.24亩土地补偿款后,困扰他十年的心结终于打开了。
事情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
1983年,30岁出头的于某承包了村里248株果树。按当时的政策规定,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农业包干到户合同书》,但合同书里只确定了果树的株数及产量,并没有确定果树项下土地的亩数及四至等。
1998年,于某所在村开始了第二轮土地承包,承包期至2027年。根据当年的分地方案,每家在果园周围自行开荒占地超过5棵树面积的,所占用的土地要重新分配。而于某家的果园多出了0.24亩,就需要从其承包的其他土地中予以扣除。但于某坚称并未自行开荒,这0.24亩不应该被扣除。
后经协商,村委会承诺每年给于某0.24亩土地补偿款168元,但从1999年起,村委会就再也没有把补偿款给于某。为此,20多年来,于某四处奔走,这0.24亩土地的补偿款成了困扰他多年的心结。
2020年,于某起诉村委会,要求支付拖欠他的补偿款。法院判决村委会应当给付于某从1999年至2019年间的补偿款合计3528元。村委会认为土地承包的事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村委会也已历经多次换届,原来的经办人已去世,相关的原始记账凭证已经遗失,无法再还原当时的情况。给予于某补偿款一事涉及到村集体财产的处置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于是村委会就此案向大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前往于某所在村进行了实地走访,详细了解两轮土地承包的基本情况和土地现状,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检察官认为,从法律层面来看,1998年村委会确实向于某给付过168元,尽管原始记账凭证已经遗失,但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法院认定168元是村委会因错误扣除于某0.24亩土地而给予的经济补偿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从情理方面来看,于某已经70多岁,身患多种疾病,诉争的款项数额不大,但为这笔补偿款于某已奔走了多年,于情于理,村委会都应当将欠付他这么多年的补偿款给付老人,让于某安度晚年。
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村委会表示接受并同意履行法院的判决。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于某收到了3528元补偿款后,村委会还承诺一并将2020年至2027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的补偿款支付给于某。至此,一起困扰老人多年的烦心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杨茜淳 王春蕾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没钱还债,却有钱买名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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