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陈淙
杨大哥居住在村里的21号甲1号,杨二弟居住于21号甲2号。2022年3月,大哥开始翻建房屋,不料遇到二弟的阻拦。杨二弟认为,大哥家西墙外东西宽1.43米、南北长20米的地方属于伙道(农村房屋邻里间共同使用的小道),该伙道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大哥应该腾退。因协商未果,杨二弟将杨大哥诉至法院,要求其将原有伙道留出。
杨大哥则认为,21号院宅基地都是父亲所有。分家时,21号甲1号分给杨大哥和其他兄弟姐妹,21号甲2号分给杨二弟。后来杨大哥与其他兄弟姐妹签订协议,房屋的买卖维修均由杨大哥负责。杨二弟所称的伙道是老宅院分家之前从前院去后院的通道,不是伙道,杨大哥也没有在此处盖房。庭审期间,杨大哥提交了《村民院内翻建申请登记表》,载明户主为杨大哥,四邻签字中,杨二弟在北院处签字。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大哥与杨二弟房屋此前均属于祖宅,兄弟已经分家建房居住多年,未办理新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双方争议的所谓伙道,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人民政府处理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对于杨二弟要求杨大哥腾退的要求,法院现场勘验后认为,目前存在的建筑并不妨碍各方出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相关地域属于杨二弟的宅基地范围,故杨二弟要求排除妨害,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杨二弟的起诉。
法官庭后表示,一般宅基地纠纷多为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审理的关键就是宅基地权属证明或者权属来源证明,比如乡镇或乡镇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的证明材料。在因分家产生的宅基地权属纠纷中,分家单往往成为双方房屋权属及宅院归属的关键证据。
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法官提醒,村民在分家时应签署内容完整、形式合法的分家单,确保房屋权属清晰、四至界限明确。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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