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伟伦 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数量增多、涉商用办公楼执行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合法的租赁权可以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房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审理情况。法官提醒,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承租房屋的产权状况,核实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况,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据介绍,执行裁决案件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统称,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执行裁决案件的显著特点,案件审理涉及执行工作的推进,承租人权益的保障。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涉房屋租赁执行裁决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此类案件驳回率达96.7%,驳回理由主要包括承租人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未能提供真实租金支付凭证等。
法院同时发现,由于执行异议不收诉讼费,违法成本较低,部分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为达到拖延执行目的,会签订虚假租赁合同,恶意提出执行异议。对此,法官表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及当事人之外的他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法官提示,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并妥善保管租赁房屋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对房屋享有的租赁权不能中止房屋的执行,符合条件的,仅能阻止向买受人移交占有,当承租房屋被法院执行时,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止向买受人移交占有房屋,保护其合法租赁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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