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其他规定等6个方面对办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负责侦查的部门(以下简称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由负责职务犯罪捕诉的部门(以下简称职检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
在提前介入方面,《规定》强调,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就案件管辖、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采取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职检部门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部门可以商请本院职检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在审查逮捕阶段,《规定》要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部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要及时通报职检部门。
在审查起诉方面,《规定》要求,对于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部门需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办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职检部门一般沿用原强制措施。职检部门审查后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必要时,可以与侦查部门沟通后自行补充侦查。
在出庭公诉环节,《规定》要求,对于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或者开展补充侦查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商请侦查部门补充完善证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及时将开庭信息通报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可以派员旁听庭审。法院宣告判决前,职检部门发现需要变更、补充、追加、撤回起诉的,应当在征求侦查部门意见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