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天津12月22日电(周亚强)记者22日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上诉人A公司提供虚假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据介绍,A公司与B公司均系从事平行进口汽车销售的经销商。2021年8月,双方签订《委托代购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购买某品牌加长车3辆,单价163.5万元,总价款490.5万元。后B公司未能交付车辆,A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协议,并由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04.5万元。二审期间,承办法官基于办案经验,认真审查A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在审查银行流水时发现,A公司支付给下游买家郑某的退定金及赔偿款40万元、支付给下游买家刘某的退定金及赔偿金52.4万元,在转账当日,又被郑某、刘某向A公司员工账户内转回,且金额完全对应。A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均不能对上述行为作出合理解释。
“A公司提供虚假证据,制造出已因B公司违约而支付给其下游买家巨额赔偿的假象,企图诉请高额经济赔偿。”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不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秩序,妨碍审判的公正高效。
目前,该公司已主动缴纳了罚款。法官提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每一个诉讼参与人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作虚假陈述”,终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面临严重的处罚和制裁。(完)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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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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