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林楠特
古树名木被誉为“绿色文物”“活化石”,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5个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专题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关于古树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瑰宝。其不只是生物概念,还是法律概念。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古树名木属于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保护法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保护古树名木,不只是因为它们弥足珍贵、不可再生,更是保护生物多样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力度,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不过,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也面临诸多挑战。目前在个别地方仍存在对古树名木保护意识不强、重视不够、职责不清、管护不力等问题。一些古树名木由于缺管、失管,遭受盗砍乱伐、乱堆乱挖等人为破坏。
为切实加强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前不久,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有力惩戒了相关违法犯罪。此次最高法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既是司法机关依法全力保护古树的生动实践,也在提醒有关方面,必须依法切实履行对古树的保护责任。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古树名木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写照。保护好古树名木既是对历史负责、对自然负责,也是对我们自身负责、对我们的子孙后代负责。这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积极行动,一方面做好事前防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增加社会公众知晓度与参与度,尽力去呵护、珍爱这些有生命的稀世珍宝;另一方面要强化监管职责,加强部门联动,不断完善协作机制,形成依法保护的工作合力,共同为古树名木撑好“安全伞”。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