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林楠特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1件“自洗钱”案件,这是“自洗钱”案件首次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
洗钱,简单地说,就是犯罪分子把违法所得通过各种方式变成形式上合法的资产。“自洗钱”是犯罪分子为自己洗钱的行为。洗钱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收益的追缴,刺激上游犯罪的滋生,而且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一直以来,洗钱犯罪都是各国重点打击的对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存在着对洗钱罪追诉不足的窘境,大量“自洗钱”行为因无法律依据而没有入罪。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刑,织密了法网,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了有力保障。不过,与第三人的洗钱行为相比,“自洗钱”行为由于犯罪分子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等原因,容易被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加之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不法分子的洗钱方式不断更新且更加隐蔽。在此情况下,厘清办案中的一些模糊认识,以精准有力打击“自洗钱”行为,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此次,最高检首次将“自洗钱”案件入选典型案例,是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的生动实践,具有较强指导意义和警示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各地检察机关准确认定“自洗钱”犯罪,进一步形成“一案双查”等共识;另一方面,向别有用心者发出郑重警示,自己“清洗”犯罪所得除了会被追究上游犯罪的刑事责任,还会被追究洗钱犯罪的刑事责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揭示常见洗钱犯罪手段及其社会危害,也有利于提升全社会的反洗钱意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惩治洗钱犯罪事关每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也是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期待全社会各方面统筹协作,强化执法司法保障,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增进行业自律,营造人人参与反洗钱的社会氛围,筑牢金融安全网,共同维护好金融安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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