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连11月3日电(记者刘旭)“非但不说我有功,还说我有错,让我赔公司8万元。”今天,辽宁省大连市某医用器材公司员工小英向《工人日报》记者讲述自己的遭遇时,感觉十分委屈。
小英是该公司一名质检操作工,老家在吉林省九台市农村。今年4月30日,小英当班期间,共检查出43个不合格产品。她将这些产品拍照发到公司微信群中,并指出不合格产品存在的问题。
公司经研究分析提供了不合格产品的形成原因,与小英提供的基本相同。5月30日,公司更改了产品配方。可没想到的是,7月28日,公司向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小英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导致产品报废为由,向她索赔8万元。
无法接受公司这一举动的小英向律师求助。她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代理打官司。
经律师调查,小英的工作是对生产线上生产出的医疗器材进行分检,将质量不合格产品及时检出。小英检出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一次性成形的医疗器材,配方存在瑕疵,她及时向公司反映,经更改配方后,残次品未再大量出现。因此,公司向她索赔8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8月15日,仲裁委公开审理了此案。经查明,小英的工作职责包括检查机器等内容,若存在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小英工作的车间共有36名员工负责操作机器,每天三班倒,与小英一起工作的小组有3名员工,且存在人员不固定的情况。
仲裁委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仅对整个车间进行分析处置,并未对小英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界定,无法确定公司的损失与小英有因果关系,其主张损失全部由小英承担无证据支持。
9月30日,仲裁委裁决,驳回医用器材公司对小英的索赔申请,明确企业对于生产中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产品配方解决,向员工索赔得不到法律支持。
王金海律师表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制单位以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出现残次品为由向其索赔。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两种情况下单位可以向劳动者索赔,一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且两种情况都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求,劳动者才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劳动者索赔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小英接受采访时称,她已在新公司入职上岗。“过往的经历不会影响以后的工作,在新的岗位上我仍会继续保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她说。
[ 责编:孙满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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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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