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林楠特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
近年来,明星广告代言乱象丛生,“翻车”事件频发:为赚取高额代言费,有的明星未核实广告内容真假随意代言;有的根本没使用过所代言的商品就贸然推荐;有的在广告中使用一些粗俗低俗内容……由于明星有较强的影响力,其代言的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性往往更大,尤其是代言有违公序良俗的广告,会对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明星代言广告绝非简单的个人商业行为,而是严肃的法律行为。我国广告法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承担有关连带责任。此前已有个别明星因违法代言受到有关部门的重罚。需要指出,虚假、违法代言与明星责任意识不强、责任履行不到位有很大关系。比如在一些“翻车”事件发生后,就有部分明星以“下次注意”来表态。由此可见,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必须拧紧明星的责任阀门。
此次《指导意见》不仅为明星广告代言行为进一步划清“底线”“红线”,明晰责任“清单”,而且强化了各环节监管。比如规定明星必须做好事前把关,要履行充分使用代言商品的义务;代言过程中不得对产品价格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违法代言的必须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影响个人诚信记录。只有让明星对广告代言有所敬畏,增强代言前调查核实、代言时慎言慎行、代言后必然担责的意识,才能从源头上消除明星广告代言的种种乱象。
明星广告代言一头承载着粉丝和公众的喜爱与信任,一头承载着对消费者和广告主的责任与义务。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既关系到行业风气和广告市场良好秩序,也关系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期盼包括明星在内的所有广告代言人强化责任意识,从源头上做到知法、守法,各方主体各负其责,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文化市场环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