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小孩。因小区娱乐设施较少,张女士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儿童免费玩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张女士的提议,并表示会为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楼一楼大厅公共区域。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去玩耍,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等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
刘女士在途经大厅时,踩到脚垫,因脚垫下有水渍湿滑导致摔倒受伤。经司法鉴定,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其摔倒,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无责,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说法】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定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同意张女士放置滑梯后,应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当小区大楼大厅地面湿滑时,物业公司未能有效清扫、未设置警示标志,该工作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察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对于张女士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张女士的善行善举不应被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是,张女士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游玩等善良目的,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二是,张女士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住户的人身危险性,也不会必然导致事故发生。三是,要求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张女士自费购买游乐设施的善心、善行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不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女士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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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用严格制度织就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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