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扬州8月17日电(通讯员蒋宏伟周颖)两名快递员在快递公司工作期间,采用折扣码和虚增重量等方式,侵占快递费用的“差价”达18万余元。6月16日,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和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刘女士在扬州经营着一家毛绒玩具生产公司,经常需要寄递产品。2017年9月的一天,某物流公司业务员陈某主动找到刘女士,希望寻求合作。对比价格与便利性之后,刘女士欣然同意了合作。
此后,陈某和胡某二人便成为了刘女士公司的对接快递员,一旦需要寄送快递,刘女士就电话联系陈某或者胡某前来拿件,并现场称重扫描收件。寄递费用通常在次月结算,由陈某将对账单发给刘女士,核对无误后,便通过微信、银行卡或者现金的方式直接交给陈某。
在第一次结账时,刘女士就发现对账单上有些奇怪,因为账单上客户名称显示“李某”,而并非其公司的名字。陈某则含糊地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结算的编码,以李某的编码进行结算,对刘女士的业务并没有影响。刘女士核对账单后发现金额确实无误,也便作罢。就这样,在之后的几个月,刘女士公司始终以“李某”的名义在陈某供职的物流公司寄件。
为了开拓市场,陈某供职的某物流公司针对不同的客户推出了不同的优惠方案,其中一种是由快递员提供客户信息,估算客户的货量,公司总部根据货量以及产品利润率等测算相应的折扣。该方案本是为该物流公司以价格优势吸引客户、让利于客户所推出,却没想到,被陈某给钻了空子。
陈某用自己周围熟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了几个折扣码。在与刘女士等客户谈合作时,便以比市场价格低、比实际折扣稍高的报价确定寄递合作方案。在之后的寄递中,陈某和胡某二人通过输入以他人名义申请的折扣码获取低价折扣,之后,对公司发来的对账单进行修改后发给客户对账,以合作报价向客户收取邮寄费用,又将实际收取的邮费扣减之后上交给公司,成功“赚取差价”。
不仅如此,陈某和胡某二人还虚增货物重量隐瞒“差价”。在该物流公司,客户货物重量的零头是按照四舍五入来计算的,陈某和胡某二人不仅向客户隐瞒了这一优惠,还以进一位计算的方式向客户收取邮寄费用,但是在向公司报账时则按照四舍五入计算费用,如此又赚取一份“差价”。
就这样,二人采用折扣码和虚增重量等方式,累计将超过18万元“差价”据为己有。
2018年年底,该物流公司财务人员到陈某和胡某工作的站点检查,发现陈某电脑上的对账单与公司系统内的实际账单金额不一致,就此案发。
2022年4月18日,案件被移送至邗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胡某身为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金额超过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2022年5月,邗江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 责编:张悦鑫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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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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