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意外捡拾他人丢失的银行卡去银行取钱,这是在犯法!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捡拾他人银行卡并将卡内余额取走的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21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来到永定区某寺庙,在该寺内拾得江某某的信用社银行卡,随后骑车到达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自动取款机使用该银行卡取款5笔,每笔金额3000元,共计取款1.5万元,后将该卡丢弃。
2022年2月7日,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理民事纠纷警情时发现,陈某某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遂将其传唤到案接受调查,陈某某到案后承认自己冒用江某某的银行卡取款1.5万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获取现金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相关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陈立烽 孔晗悦)
■法官提醒■
很多人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捡到信用卡不是意外横财,应及时归还,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公安民警,莫起贪念,触犯刑法。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现金、银行卡及密码,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立即挂失,避免财产损失。
[ 责编:张悦鑫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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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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