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财政部8月22日对外发布《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公告》提出,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同时《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 责编:董大正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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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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