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摊面积”持续引发关注 如何让“公摊面积”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记者李杨)近日,有关房屋公摊面积的话题持续引发关注。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委员王凤华提出了《关于规范房屋“公摊面积”的提案》,内蒙古住建厅网站专门对此做了回复。
回复称,目前,全国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确权中普遍以共有建筑面积为标准,“公摊面积”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大购房者对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的合理性、准确性缺乏专业了解,也不能直观地了解实际套内面积,且“公摊面积”因项目不同存在差异,造成消费者的质疑和矛盾纠纷。
回复中还提到,内蒙古住建厅将取消“公摊面积”的建议列为近期亟须修订的立法项目建议上报住建部。为何房屋公摊面积会有这么大争议?如何让消费者买房买得明明白白?
就近日热议的取消“公摊面积”一事,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市场处有关负责人回应说:“住建厅网站上登的是一个上报住建部的建议,部分媒体有过度解读之嫌。”
公摊面积如此受关注,是因为我国2001年6月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宋向清表示:“业主拿到的商品房不仅是居住的像两室一厅、三室一厅等部分,还需要为其建设居家所需要配套的楼道、电梯、大堂等。这些因为是为所有业主服务的公共空间,所以建设费用应该由业主来均摊。”
此前,在山东青岛有购房人收房时,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房屋公摊面积达到了房屋总面积的46%以上。
购房业主1:房产证面积128.35平方米,套内面积不到70,楼下邻居测量最大的卧室,主卧是11平方,但双人床、床头柜、衣柜根本放不下,次卧是8平方。
购房业主2: 110平方的房子,实际使用面积是59.25,次卧的使用面积只有6平米多一点。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宋向清认为,公摊面积之所以引发争议,不在于公摊面积还是公摊成本,而在于这一部分的费用业主是否承担得明明白白、合情合理,这是问题的关键。
“比如,公摊面积应该是500平米,结果夸大为1000平米,本来是作为内部经营性的场所,像地下车库、小超市,将它作为公共空间去进行公摊,那么经营收益应该分给业主,形成收益不分给业主,又让业主承担这一部分的公摊面积,这显然是无法接受的。”宋向清表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工程管理与房地产学院教授刘社也表示,开发商在售房时采用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有这样的考虑。“一套房130万,原来按100平方米来算,那就是一平方米13,000,现在按70平方米,那么这套房快2万一平方米,单价就上去了。第一,可以让消费者有‘我这一平方米不是太贵’的心理作用。第二开发商可能把一些不该算入公摊的部分,也算到公摊面积里。”刘社分析。
公摊面积容易引发纠纷,到底能不能够取消呢?有观点认为,在商品房销售中,附加公摊面积虽是普遍现象,但公摊面积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约束,建议取消。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则表示,关于公摊面积,其实市场上有很多的误区,他认为,公摊面积不能取消,争议点应该是公摊是不是揉到房价里面,按照建筑面积计费。
张大伟说:“本身从使用来看的话,像电梯、楼道等面积是不可能取消的。这一部分在整个建筑计价里是存在的,只能说这部分计价的话,是否要按照建筑面积、按照套内面积来体现。其实就跟买核桃一样,你是买核桃仁还是买带皮的核桃,这个只是计价方式不一样而已。”
张大伟认为,现在的问题是部分开发商在期房预销售时,把样板间的面积设置过大,让购房者觉得自己将来买到的房子面积就是如此,这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因此公摊的部分一定要公开透明,一定要在卖房的时候,就让消费者明晰。
“所有的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法规,应该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上面更多地规范一下,现在已经有很多城市有成文的、成熟的经验。如果开发商和北京的要求一样,所有交付期房和样板间设置做到1:1,交付的房子和以前样板间设置的所有尺寸都是一模一样的。一定要保留开发商建设的样板房到交房之后三个月以上,就不存在收房之后觉得房子小了,因为开发商宣传的房子还给你留在那做对照。”张大伟说。
在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副院长宋向清看来,解决公摊面积的问题,在规划设计及报批阶段,就应对公共服务为主的公摊占用做出合理的规划指标限定,并对一些明显超出常规的“高公摊”现象,进行严管。
宋向清表示:“从让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费、简简单单花钱的角度来讲,最终商品房相关分摊规则还是要进行调整。取消公摊面积,采用公摊成本代替公摊面积这样一个办法,让老百姓买商品房的时候感觉买多少平方住的就是多少平方,这样感觉就不会再纠结。但实际上公共空间的费用,业主公摊后,房屋价格提升了,而这个价格提升由于制度和规则的改变造成的,不是市场上投资、投机行为引起的。”
[ 责编:陈畅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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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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