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风险等级、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规定》自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食品是否安全、健康,生产食品的企业具有直接的决定权。从确保食品安全的效果来说,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让专业的人管专业的事,确保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合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最经济也最有效的方式。毕竟,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再严厉的追责都很难完全弥补事故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
为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从生产源头确保食品安全,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此次《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作出进一步细化:除了明确企业必须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外,还对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情形、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岗位职责等作出细化要求。这再次体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绝非“摆设”,企业设立相关岗位也绝不能“走过场”。
同时,《规定》明确,企业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意见建议;对于潜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如无正当理由未采纳其建议,则属于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企业相关负责人将被处罚。这将倒逼企业真正重视并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职。
食品安全大于天。设立专门岗位、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其专心履责,是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安排承载着社会各方对于专人专职专责保障食品安全的殷切期望。当然,这也需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担起责任,不负重托、不负期待,守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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