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1年—2030年)》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告牌设置区域拟分三类管理 天安门广场禁设商业广告
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组织编制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2021年—2030年)(征求意见稿)》,近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和空间结构布局,明确了商业户外广告设施三类设置区域的划分标准,确定了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类型以及设置密度、面积上限等规划指标,不同设置区域、不同风貌分区内,户外广告设施风格要求不同。
规划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市
据介绍,随着《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颁布实施,原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业规划》已不符合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城市特色风貌塑造等工作的需要。同时,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进一步确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依规划设置的管理制度,并将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纳入城市规划体系,作为专项规划。
记者注意到,原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业规划》主要面向中心城区,而此次编制的《专项规划》,规划范围覆盖整个北京市行政辖区。
拟划分三类区域
据了解,此次专项规划中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向城市道路、公路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此次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区域功能定位,秉持让政务区域、居住区域、历史文化区域、生态区域“静”下来,让商业区域“动”起来的原则,划定全市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禁止设置区域、限制设置区域和允许设置区域。
其中,禁止设置区域为保障中央政务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维护生态和居住环境安全的重点区域,如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及故宫周边区域,钓鱼台国宾馆周边,湿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宗教活动场所用地红线范围内等;允许设置区域为突出商业功能、服务商业经济发展,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重点区域,如重点商圈,商务会展等产业园区,并细分为两级;限制设置区域为禁止设置区域及允许设置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如传统中轴线、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等,也分为两级。
广告牌设置实施总量控制
根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总量控制,按照“建筑临街立面24米以下垂直投影面积×区域控制系数×用地控制系数”的计算方法,得出设施面积控制上限,建筑高度低于24米的,按实际建筑立面投影面积计算。同时,若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类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上限值还要再折减60%。
此外,单体建筑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可以集中设置于同一立面,该建筑立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立面垂直投影面积的30%,且其他立面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相应减少。
在街区商业户外广告设施限制设置区域内,除四类控制用地以外,其他用地类型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数量控制在街区建筑总量的30%以内。
不同分区广告牌风格不同
记者注意到,为衔接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的市域空间结构,此次专项规划对首都功能核心区、中心城区、北京城市副中心、两轴地区、平原地区新城和生态涵养区等不同分区的户外广告设施的风格及色彩、照明等,均明确了不同的设置要求。
例如,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和西城区两个行政区,共32个街道,除禁止设置区域和允许设置区域外,其他均属限制一级设置区域,又划分为古都风貌保护区、古都风貌协调区和现代风貌控制区三类风貌区。其中,古都风貌保护区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传统风格形式,展现古都韵味,色彩上应与北京独特的“灰韵环绕”城市色彩氛围相协调,保护历史传承的皇城和周边传统建筑色彩风貌,并禁止使用动态照明。
“两轴”中的长安街延长线(三环以内)为禁设区域,三环至五环路段为限设一级区域,户外广告牌宜采用传统风格、现代中式风格,融于建筑风貌,色彩上需与长安街沿线暖红黄、蓝灰色、浅灰色的建筑色彩相融合,禁止动态照明。
在此基础上,针对二环路沿线、三环路沿线、三山五园地区、城市门户区域、产业园区、重点商圈等不同风貌区的户外广告设施如何设置,此次专项规划也作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二环路沿线限制一级设置区域,可在四类用地且商业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的商业建筑上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附着平行式广告、橱窗广告、集中式牌匾标识等形式,少而精设置。重点商圈内商业步行街区,可采用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激光投影广告、实物造型广告、附着垂直式广告等多种形式。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负面清单
此次专项规划,还明确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负面清单。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禁设广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不得影响植物生长,损毁公共绿地、古树名木。
此外,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确保设施安全规范设置,体现精湛制作工艺。(记者 王天淇)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根本法治保障 ——写在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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